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1604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2月13日生,住淮安市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轶君,江苏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5月16日生,住淮安市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双,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先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鸿海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085001185。
法定代表人:马小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瑾,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天参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工业园区玉龙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313805141M。
法定代表人:陈亚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惠,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江苏先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天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峰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廖子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