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6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科工集团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庙山开发区特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西湖塘区6-1号303。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铁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科工集团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5民初7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依法通知上诉人中铁科工集团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到期后,本院未收到上诉人中铁科工集团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铁科工集团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行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