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2民初13787号
原告:武汉山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大道5699号中南长城市场五街517号(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上海建玮(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上海建玮(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中铁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系中铁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第三人:***,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武汉山江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山江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经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后原告武汉山江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山江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8元,由原告武汉山江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