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10149号
原告:江苏卓越大件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莫干路1号云裳大厦9层南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幸福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骁。
原告江苏卓越大件工程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卓越大件工程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汪 宇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