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719号
原告:广东山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中铁科工集团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山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科工集团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向原告广东山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2022年3月7日,原告广东山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山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56元,减半收取1278元,由原告广东山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