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2民初3702号
原告:赤峰添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明宇,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志浩,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峰钢材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金来,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添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钢材城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赤峰添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添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添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己预交),由原告赤峰添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洋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