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添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赤峰添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780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赤峰添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小新地组团学院北路北金石矿业广场1号楼2-1508号。
法定代表人:卢春波,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赤峰添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宁宁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仲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