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21民初1173号
申请人南通英曼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广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南通英曼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广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英曼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广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慧剑
书记员 严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