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杜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杜建设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4民初2533号
原告:**,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江苏金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X0PHEXW,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杜建设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书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夏雨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