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杜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杜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民初1013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9875101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1号野风现代中心北楼2201、2203、2301、2302、2303室。
负责人:王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操,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X0PHEXW,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835616882B,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西路108号。
负责人:陈宁。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廉曙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尹 洁
书 记 员 祝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