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旻孚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旻孚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9899号 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66号院1号楼商业1-2-(2)B区35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旻孚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港路883-885号1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旻孚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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