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星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星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982民初1843号

原告:江西星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书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

原告江西星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刘书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被告在樟树市三皇里开设“蓝调音乐餐吧”,该蓝调餐吧系个体工商户,现已注销工商登记,实际经营负责人系被告。2019年11月29日被告为装修蓝调音乐餐吧,向原告订购一批LED显示屏等电子设备,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所购电子设备货款为43000元,被告预先支付3000元定金,剩余货款被告应于该批电子设备安装后45天内支付。后原告如约交付并安装了该批电子设备,被告所经营的蓝调音乐餐吧也于2019年12月23日实际开业,但被告仅支付了3000元定金,此后货款被告拒不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严重违约,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到庭进行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出证据有:订货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6张,证明:2019年11月29日双方发生买卖关系,被告向原告订购电子显示屏,合同总价为43000元,被告于2019年11月30日支付定金3000元,尚欠货款40000元。

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本院经审核,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上,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是:2019年11月29日,被告因开办蓝调音乐迪厅需要,向原告订购一批LED显示屏等电子设备,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份订货协议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见附表)音乐迪厅显示屏,原告应严格按被告提出的产品要求进行生产、保证质量、保证规定时间内如数交货。附表(订货内容)为:P3室内全彩、控制系统接收卡、控制系统发送卡、视频处理器等产品,订货总金额45280元,优惠后实收43000元。合同签订后预付定金3000元,安装调试完成后45天付清全部货款等。次日,被告通过微信支付了定金3000元。2019年12月10日,原告按合同要求向被告交付了产品,并对产品进行安装调试。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通过微信、电话等形式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拖欠不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订货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交付产品的义务,被告也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拒不支付属违约行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江西星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根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