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1民初19059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爱可青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经济开发新区国强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585523295L。
法定代表人:刘志文。
被告:山东鑫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西段乡西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MA3C1KN85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爱可青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鑫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6元,减半收取为1008元(原告已预交20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梁泳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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