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爱可青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与江苏爱可青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鑫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1民初19059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爱可青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经济开发新区国强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585523295L。
法定代表人:刘志文。
被告:山东鑫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西段乡西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MA3C1KN85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爱可青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鑫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6元,减半收取为1008元(原告已预交20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梁泳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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