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爱可青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进、江苏瞬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3822号
原告:**进,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元,钟楼区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瞬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开发区合欢路B-07地块。
法定代表人:刘志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爱可青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金湖经济开发新区国强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爱可青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合欢路56号。
负责人:李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进与被告江苏瞬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江苏爱可青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爱可青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进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进撤诉。
审 判 员 诸天舒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崔东辉
书 记 员 邹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