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1012执1275号
***、江苏爱可青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爱可青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已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江苏爱可青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款261110.08元(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及执行费3817元。
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2020)苏1012民终82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