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5851号
原告:***,女,汉族,1977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浙江首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797935U,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高新区科技园(蒲州街道)兴区路55号6楼。
法定代表人:陈傅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首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MA752D9G9F,住所地:德令哈市天峻西路东方凯悦大酒店9楼910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9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首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首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2,减半收取计6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党文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巴勇青
书记员 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