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华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区潘桥街道陈庄村经济合作社与温州瓯海区潘桥街道陈庄村经济合作社、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焦下村经济合作社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华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区潘桥街道陈庄村经济合作社与温州瓯海区潘桥街道陈庄村经济合作社、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焦下村经济合作社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4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瓯民初字第1361号
原告:温州市华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瓯海区潘桥街道陈庄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焦下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仙门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河西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金和。
被告: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林桥头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郑立中。
被告: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横屿头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董明装。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华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瓯海区潘桥街道陈庄村经济合作社、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焦下村经济合作社、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仙门村经济合作社、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河西村经济合作社、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林桥头村经济合作社、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横屿头村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州市华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98元,减半收取37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