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映锦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映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民初12004号
原告: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湘龙街道高沙村姚湖组。
法定代表人:陈凯明,总经理。
被告:湖南映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
法定代表人:罗映红。
第三人:长沙市佳琦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马王堆南路**汇达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周光景。
原告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映锦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市佳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满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和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