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7747号
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宁乡市城郊街道金星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映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57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被告:周力,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映锦建筑有限公司、***、周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4533元,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变更为25元,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