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隆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06镇江市润州区欣兴钢管租赁站与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1民初1106号之一
原告:镇江市润州区欣兴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11MA1UFKJC1E,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七里甸鹤林村。
经营者:唐明军,该租赁站业主。
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2264984U,住所地句容市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姚锁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登才,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第三人:镇江市隆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072729255Y,住,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北府路景天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苏渝,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841457662T,住所地镇,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v>
负责人:张风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孔青顺,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第三人:姜敬坤,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水县。
原告镇江市润州区欣兴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镇江市隆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孔青顺、姜敬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镇江市润州区欣兴钢管租赁站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润州区欣兴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99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469元,由原告镇江市润州区欣兴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赵向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