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蓬煌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苏蓬煌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11民初637号
原告:***,男,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江苏蓬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青山社区柯云组。
法定代表人:熊学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蓬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双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2月13日签订《建造师聘用协议书》,被告自2019年1月起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的二级建筑建造师职业资格挂靠在被告处。原告的工作岗位是项目经理,收入为13000元/年,日常不坐班。2019年12月17日,原告向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宁浦劳人仲止[2019]71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对***诉江苏蓬煌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终止审查。
双方对事实、诉讼请求存在争议部分: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及理由: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即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本案中,双方虽签订了《建造师聘用协议书》,但该协议系对原告二级建筑建造师职业资质使用相关事宜的约定,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构成要件。原告***仅将其二级建筑建造师职业资格注册在被告蓬煌公司处,日常不坐班,其从被告处获得的收入亦为挂靠资质的对价,而非劳动报酬。被告虽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但系为使用原告注册建造师证书的需要。综上,原被告之间系违法的挂靠关系,并非实质上的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