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传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之文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传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62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睿之文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赵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刚,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雯,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苏州市传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广济南路288号19009室。

法定代表人:李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嘉璐,江苏苏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多,江苏苏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做出(2020)苏0508民初624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苏州睿之文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睿之文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传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