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6875号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对***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22)京0102民初2687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判决书中的第三页正数第八行中的“原告曾就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工资的请求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应补正为“原告曾就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工资的请求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第四页倒数第七行中的“故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9日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应补正为“故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