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瑞邦边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2民初16753号
原告:成都瑞邦边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桂二巷66号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韬,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成都瑞邦边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瑞邦边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目前就相关款项支付问题正在进行协商,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瑞邦边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0元,由原告成都瑞邦边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