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筑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筑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11950号
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长沙路3号-9。
法定代表人:李见田。
被告:北筑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大街60号院。
法定代表人:商彦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筑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牛兆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耿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