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3131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北筑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商彦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筑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晋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