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筑千里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1529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晶环境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筑千里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千里公司)、第三人江苏任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任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首先,就案涉《合同书》的效力争议问题,资质是从事某一行业经营的资格和能力,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实行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一种许可。建筑资质是国家对于建筑行业规范的一项重要措施,建筑资质一经确定,不能违法转让、出借、出租他人,建筑资质在实践中也无法脱离特定民事主体独立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其具有从属性,必须从属或归属于某个特定的民事主体。本案涉及的建筑资质即归属于江苏任固公司,中晶环境公司并不能直接获得归属于江苏任固公司的建筑资质,《合同书》通过中晶环境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受让江苏任固公司股权的方式间接获得江苏任固公司的建筑资质,涉案的《合同书》虽然约定了办理事项包括资质转出、转入,但该转出、转入仍然是通过法律所允许的股权变动完成,并非建筑资质的违法转让,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情形,应予认定合同有效。 其次,就中晶环境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筑千里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37万元的争议,双方对《合同书》解除无异议,就合同解除的过程,中晶环境公司在2020年7月9日向筑千里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筑千里公司当日收到解除合同的函件后未提出异议,且向中晶环境公司确认“合同确定终止了吧”,其后,筑千里公司实际将江苏任固公司的100%股权由中晶(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至江苏华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届时应视为筑千里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就合同解除的过错问题,中晶环境公司主张因筑千里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10个工作日内(不含节假日)完成甲方上海子公司的注册等手续及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如因政策原因造成延误的,期限相应顺延。)”,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筑千里公司确系在办理中晶(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过程中存在逾期的情形,但至2020年6月12日,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确认注册“中晶(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因营业执照,后续在双方微信沟通工作中,2020年6月28日,筑千里公司方办理了中晶(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中晶环境公司收到营业执照照片后询问后续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时间、双方协商办理中晶(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开户问题直至2020年7月1日。从上述履行过程来看,筑千里公司在2020年6月15日收到中晶环境公司的定金后,其办理完中晶(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超出10个工作日,筑千里公司存在逾期履行行为,但该次延期办理经过了中晶环境公司的认可。后续履行中双方未对中晶(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任固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的日期再作出明确约定,直至2020年7月8日,筑千里公司表示要继续履行合同,2020年7月9日,中晶环境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从合同履行期限分析,《合同书》约定办理营业执照及股权转让手续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但筑千里公司自6月28日办理完中晶(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完营业执照,办理完股权转让的截止时间应为7月10日,至7月8日筑千里公司表示会继续履行合同,为8个工作日,7月9日,中晶环境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彼时,中晶环境公司尚未逾期办理营业执照,庭审中,筑千里公司表示其当时并未同意解除合同,而从实际履行来看,筑千里公司后继续办理了中晶(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任固公司的股权转让手续,根据资料显示完成股权转让手续的时间是2020年7月12日,届时,筑千里公司办理完股权转让手续的时间距离办理中晶(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时间已超过10个工作日,《合同书》第六条第11款约定“上海子公司营业执照下来后,10个工作日内标的公司股份未转入甲方公司名下,视为乙方无权限代理标的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应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款项。”,综上分析,即使中晶环境公司认可了筑千里公司延期办理延期办理营业执照的时间,但是筑千里公司表示办理后续股权转让手续的时间也超过了合同约定的10个工作日,且至7月9日筑千里公司收到中晶环境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函件当日,筑千里公司实际并未尚未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中晶环境公司的提前解除违约行为不能认定为筑千里公司迟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原因。双方《合同书》中多处对于合同履行期限以及逾期履行的后果作出明确约定,足见履行期限对于合同履行的重要性,综上分析,依据《合同书》约定,筑千里公司逾期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中晶环境公司有权要求筑千里公司退还支付的370000元。 就筑千里公司称中晶环境公司解除合同的原因系由于2020年7月2日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企资质标准框架>》规定将“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通用类专业承包资质”,中晶环境公司不再需要江苏任固公司的建筑资质,故而要求解除合同的意见,中晶环境公司确系在而解除函中提及“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通用类专业承包资质”后合同无履行标的,但该解除与中晶环境公司主张筑千里公司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筑千里公司的逾期履行行为,中晶环境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款,就筑千里公司反诉要求中晶环境公司支付赔偿款损失14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至2020年7月9日中晶环境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中晶环境公司尚不具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其要求解除合同亦属违约行为,合同约定了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负担的律师费用,因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对筑千里公司要求律师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酌定支持6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 2020年5月21日,中晶环境公司(甲方)、筑千里公司(乙方)以及江苏任固公司签署了一份《合同书》,约定项目名称为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股权转让,标的公司为江苏任固公司,合同主要约定内容如下:鉴于江苏任固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为江苏任固公司股权及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以及资质的转让的授权代理人,有权代理江苏任固公司及其股东签署股权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相关协议,乙方与甲方所签署的所有关于股权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转让事宜的协议,江苏任固公司都认可。乙方及江苏任固公司同意将江苏任固公司股权及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以及资质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主体,目标标的公司的注册地为江苏省。经甲乙协商,乙方负责将标的公司的股权及现有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以及资质转让至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主体,双方对标的公司股权转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1.甲方拟收购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乙方代理标的公司股东负责标的公司股权变更手续;2.甲方拟收购的资质:标的公司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目标资质”。甲方在上海设立子公司承接目标资质,乙方负责上海子公司的注册等手续、目标资质在标的公司的迁出手续、目标资质在上海子公司的迁入手续、上海子公司安全许可证办理手续等。甲、乙双方保证及承诺:(一)甲方保证并承诺1:甲方保证并承诺:甲方已具备缔结本协议、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的法律权利、行为能力和充分授权:有购买此次交易资质的能力;2:甲方保证并承认:履行本协议将不会出现如下任何情形之一:2.1违反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2.2违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政府命令;甲方保证并承诺:合同签订且乙方收到第一笔定金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购买所约定的资质;否则如甲方单独毁约,乙方不予退还已收到的定金。4:甲乙双方应对分立迁出等事项所涉及的一切工作内容保密,不得泄漏剩离事项的办理过程、费用等。5:甲方保证并承诺:有购买此次交易资质的能力,如后期无支付能力,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结束交易,除定金外的款项乙方返还甲方,资质乙方有权撤回标的公司。(二)乙方的保证及承诺1:乙方保证并承诺:标的公司资质是合法有效的,并完全符合此次资质的转让(迁出、迁入)条件;标的公司的股权未设置任何质押、担保等优先权或其他限制性权益,不存在针对该权益的任何诉讼、仲裁或争议等,并配合办理股权转让的一切手续。2:乙方保证承诺:乙方有合法、稳定的授权代理标的股东按本协议的约定将上述股权及资质转移至甲方或甲方指定公司名下,并保证标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时的全部资产、资质均为合法有效,且标的公司于股权转让前已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对外没有任何欠债,标的公司转让前税务正常,无欠税、漏税、漏申报等情形。(如乙方在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前或者资质变更后使用标的公司进行了相关经营业务,由此给标的公司带来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3:乙方保证并承诺:已经取得合法授权,代理标的公司向甲方或其指定公司转让目标资质。4:乙方保证并承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不做任何影响甲方收购标的公司及将目标资质转移到甲方指定公司的事情;乙方把标的公司股权变更给甲方后,负责将资质从标的公司转移到甲方上海子公司,并成功办结安全许可证。5:乙方保证并承诺:合同签订收到第一笔定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节假日完成甲方上海子公司的注册等手续及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如因政策原因造成延误的,期限相应顺延。),股权变更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资质落地甲方上海子公司名下,4个月内办理完成甲方上海子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乙方确认全套流程办理过程中,甲方提供法人安全员A证1本,普通安全员C证3本,乙方提供B证人员社保由甲方来纳,甲方无需另行支付任何费用。5:乙方保证并承诺:待相关资质落地甲方上海子公司后,乙方以甲方或其指定公司收购标的公司的同等金额回购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二、 服务价款:乙方负责履行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的保证和承诺,具体服务价款为人民币1850000元整;乙方应为甲方开具1%增值税专用发票。受国家税率变化的影响,当税率变化时,计算最终合同金额的公式如下:最终合同金额:原合同金额/(1+原合同税率) (1+新合同税率)。三、付款方式:(1)双方签订合同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合同额20%计人民币370000元整。(2)乙方负责将标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到甲方指定公司名下三个工作日,双方对标的公司所有材料进行交接,乙方应将标的公司所有原件交于甲方,甲方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内转入人民币925000元整;(3)乙方负责将资质成功落地到甲方上海公司后,甲方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内转入355000元整;(4)乙方负责将资质转移后的甲方上海子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以甲方或甲方指定公司收购标的公司的同等金额回购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后,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尾款计人民币200000元整。五、甲方的责任及义务:1.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付款。2.在标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前,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股权持有人不得以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代理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3.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需由甲方承诺或协助的其他事宜。六违约责任:1.自本合同所约定的股权变更,因国家政策、地方性法规、建设厅限制等不可抗因素而无法成功收购股权并将目标资质转移到甲方上海子公司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应于【10】日内退还甲方所有已支付款项,本合同解除。2.如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因自身的任何原因不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其余款项乙方退还甲方,同时乙方将目标资质撤回标的公司或者乙方指定的第三方。3.如乙方收到定金后7日内不配合股权变更或私自向第三方转让标的公司股权,则乙方应立即无条件退回已经收取的所有款项,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的有使用标的资质的在建工程等引起甲方股权转让不成功的,乙方须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5.甲方如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定金不予退还。7、本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中所涉及到的付款、退款、赔偿,甲、乙双方自付款的时间节点起均有2日的免责期,超期均需承担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天的违约金。8、乙方违反本协议中保证及承诺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并退还全部所付款项,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9、若乙方无法将目标资质转移到甲方上海子公司,并成功为甲方上海子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视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赔偿金。10、违约方除按本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鉴定费、交通费、律师费等。11、如上海子公司营业执照下来后,10个工作日内标的公司股份未转入甲方公司名下,视为乙方无权限代理标的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应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款项。八、其他事项1.备案于工商、建设等部门的合同、材料等与本合同有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2.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乙方应负责标的公司出具通过本股权转让事宜《股东会决议》,并会同标的公司股东与甲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3.任何一方对其在本合同磋商、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生产经营、投资及其他任何方面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公众或任何第三人泄露、公开或传播此等商业秘密;也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任何人的利益为目的利用此等商业秘密;除非是:(1)法律要求;(2)社会公众利益要求;(3)对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4.该合同价款为双方认可的实际价格,该价款不因为其他任何原因而发生改变。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自标的公司通过本次股权转让出具《股东会决议》,且标的公司股东与甲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生效。中晶环境公司、筑千里公司、江苏任固公司在《合同书》尾部签章。 2020年5月22日,中晶环境公司向筑千里公司转账370000元。 2020年5月、6月,中晶环境公司向与筑千里公司多次通过微信沟通中晶环境公司在上海子公司的注册事宜,因中晶环境公司在上海子公司注册时间晚于合同约定,双方同意签署一份《补充协议》以履行子公司的注册事宜,期间中晶环境公司表示希望尽快履行,双方通过微信传输文件资料的方式,中晶环境公司向筑千里公司传输了办理上海子公司的文件资料。 2020年6月12日,中晶环境公司(甲方)与筑千里公司(乙方)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1、应甲方需求委托乙方注册中晶(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产生费用30000元,税点1个点300元,核名当天汇入乙方账户,乙方在收到甲方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与补充协议金额等额的发票。本补充协议未提及的内容以原合同为准,本补充协议内容与原合同内容有冲突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2020年6月15日,中晶环境公司向与筑千里公司转账30300元。 2020年6月22日,在中晶环境公司与筑千里公司的微信沟通群中,中晶环境公司询问筑千里公司资质的进度、提及要尽快办理收购股权的材料,中晶环境公司提及“这么办后面还要收购江苏的落地上海,得搞到什么时候去”,筑千里公司回复“注册慢,时间自己不好把握,变更快,能把握时间”,6月24日,筑千里公司要求中晶环境公司补充提交材料,中晶环境公司表示“这次提交完材料还办不下来,再让我们补这补那的就退款吧,合同约定的10个工作,这都注册了40多天了,还没弄下来”,筑千里公司回复称 “金山那边被举报了,所以审的特别严,不同的老师一点小问题都不放过,加急这个月都不做了……”, 中晶环境公司回复称“恩,抓紧吧,再不马上搞下来,我们的项目都拖黄了……”, 筑千里公司称“节后交材料,交材料后加急,争取当天拿到执照”,中晶环境公司回复称“好吧,盯紧”。2020年6月28日,筑千里公司向中晶环境公司微信发送了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中晶环境公司回复称“收到”,后续双方商议、办理了银行开户的问题,直至2020年7月1日。 2020年7月8日,中晶环境公司向筑千里公司通知称中晶(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办理完后会继续履行《合同书》。 2020年7月9日,中晶环境公司向筑千里公司、江苏任固公司发函载明:一、上述合同签署后,筑千里公司未按照合同上述约定向中晶环境公司出具江苏公的《股东会决议》,也未完成江苏任固公司股东与中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事宜根据上述约定,《合同书》并未生效,筑千里公司也未按照协议承诺期限内完成中晶公司上海子公司注册及股权变更事宜。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20年7月2日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企资质标准框架>》规定,已经将“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通用类专业承包资质”,且该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因此,双方关于该合同签署的目的不存在,已无续进行的意义和必要性。二、违约责任:根据《合同书》第六条第3款“如乙方收到定金后7日内不配合股权变更或私自向第三方转让标的公司股权,则乙方应立即无条件退回已经收取的所有款项,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第8款:“乙方违反本协议中保证及承诺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并退还全部所付款项,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第11款:“如上海子公司营业执照下来后,10个工作日内标的公司股份未转入甲方公司名下,视为乙方无权限代理标的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应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款项。”之约定,由于贵司的行为使得合同一直未生效,中晶公司多次催促贵司但贵司一直未履行合同生效义务。贵司的行为也违反了合同条款内容,且合同已无继续进行的意义和必要。本所律特向贵可转达如下要求:1、《合同书》及项下协议不再继续进行,2、收到本通知后10日内返还中晶环境公司支付的定金37万元,3.移交中晶(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证和印鉴。 2020年7月9日,筑千里公司收到了中晶环境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书的函件。筑千里公司微信询问“李总,合同确定终止了吧”,中晶环境公司员工回复称“合同不再继续了,请您尽快把中晶(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章和营业执照材料等邮寄回来给我……”。2020年7月23日、8月3日,中晶环境公司员工催促筑千里公司邮寄中晶(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 根据中晶环境公司、筑千里公司确认,中晶(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成立后,其公司证照、印章由筑千里公司保管。筑千里公司向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将江苏任固公司的股东变更为中晶(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其中有一份2020年7月11日关于江苏任固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股东决定,载明江苏华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将持有的100%股权转让给中晶(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同日,中晶(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以0万元对价转让江苏任固公司的100%股权,2020年7月12日,江苏任固公司更改公司章程,股东变更为中晶(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8月5日,中晶(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穆卡建设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以0万元对价转让江苏任固公司的100%股权,江苏任固公司的股东由中晶(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穆卡建设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一、上海筑千里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370000元; 二、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筑千里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7000元; 三、驳回上海筑千里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上海筑千里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9128元由上海筑千里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负担9078元(已交纳),由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成桂钦
书  记  员   李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