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执监80号 申诉人(被执行人):中晶蓝(北京)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0号院3号楼17层20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被执行人):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南路3号1幢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长兴绿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洪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中晶蓝(北京)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执异242号执行裁定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执复17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诉人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监督申请。 本院认为,中晶蓝(北京)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监督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晶蓝(北京)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监督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邓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