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304民初957号
原告:吉林中核苏阀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劝农山镇兰家村前兰屯(**)。
法定代表人:***。
被告:鞍山华泰盛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千山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泰永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1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中核苏阀流体控制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华泰盛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华泰永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吉林中核苏阀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吉林中核苏阀流体控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中核苏阀流体控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72元,由原告吉林中核苏阀流体控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