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4民初539号
原告: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吕家坨村南。
法定代表人:黑立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泰永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泰永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41元,减半收取计36721元,由原告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星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