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81民初890号
原告:***,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安市宝烨煤焦化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冶陶镇固镇村东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泰永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三街31号院二区15号楼5层50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诉被告武安市宝烨煤焦化工业有限公司、华泰永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