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永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双轮埃姆科泵业有限公司与华泰永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民初27745号
原告:山东双轮***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东鑫路**。
法定代表人:姚春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辉,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双轮***泵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华泰永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D-0152/div>
法定代表人:徐列,董事长。
原告山东双轮***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泰永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双轮***泵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双轮***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马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璨
书 记 员 翟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