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永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04民初725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啸宇,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
被告:洪四新,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华泰永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31号院二区15号楼5层501-1。
法定代表人:徐列。
原告***诉被告***、洪四新、华泰永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计44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喻 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祖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