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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中强与北京华泰焦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安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4民初282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北京华泰焦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亦庄开发区经开一中心B3五层。
法定代表人:徐列,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安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小区抚琴街南三项1号。
法定代表人:卿爱国,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峰,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泰焦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安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