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7执10号
申请人:安徽丽水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北京中路与石城大道中段交汇处2栋409房,机构代码:91340700748938728G
法定代表人:水家玉。
被执行人:*双霞,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郊区。
申请人安徽丽水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2018)铜仲决字第7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规定各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双霞254000.00元本金及利息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朱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付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