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新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灵武市新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2993号
原告:灵武市新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武市嘉源路欧景豪庭7-9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娟,系该公司收费科副科长。
被告:***,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灵武市。
原告灵武市新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2020年8月10日,原告以***已缴清天然气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灵武市新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武市新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灵武市新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学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孙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