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利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利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利欧(湖北)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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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2220号
原告:浙江利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第三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壮利,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茂才、王玲峰,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欧(湖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公寓A座27层8室。
法定代表人:杨妙青,系总经理。
被告:杨妙青,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迪,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利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欧(湖北)销售有限公司、杨妙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利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利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利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黎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王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