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28095号
原告:浙江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过,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西星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浙江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XX西星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