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利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利欧西星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利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28095号 原告:浙江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过,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西星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浙江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XX西星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