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1066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9号楼7层705、7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舞钢鹤康禽业有限公司,住所舞钢市尹集镇军王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舞钢市钢城路北段路西农行办公楼八楼。
法定代表人***。
河南金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舞钢鹤康禽业有限公司、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3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舞钢鹤康禽业有限公司、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金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立案后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舞钢鹤康禽业有限公司、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除冻结了被执行人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舞钢鹤康禽业有限公司、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舞钢鹤康禽业有限公司、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4、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舞钢鹤康禽业有限公司、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06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