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志远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河南志远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河南省路桥集团远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6438号2
申请人:河南志远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市辖区示范区黄河东路与通达五路交叉口东南角中原佳海31栋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0LHDJ3T。
法定代表人:肖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旭,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路桥集团远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珠江东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52266805M。
法定代表人:卢成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宁,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豫1402民初64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省路桥集团远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7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路桥集团远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周孝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