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西海鑫金属材料配售中心、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02执异12号
案外人:河南博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与崤山路交叉口东南角上美百合酒店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相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西海鑫金属材料配售中心。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店镇秦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冲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和平路64号。
法定代表人:吴振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瑞廷,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峡西海鑫金属材料配售中心与被执行人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河南博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执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案外人河南博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销异议申请是其个人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案外人河南博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销异议申请,本院审查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龚伟民
审 判 员  贾丽虹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崔璇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