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民初25873号
原告:广州市卡兰蒂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37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2号楼1区105之二。
法定代表人:韩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格,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悦筑,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3号铂宫国际中心B座1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英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瑶,女,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卡兰蒂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兰蒂斯装饰公司)与被告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隆房地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卡兰蒂斯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格,被告京隆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卡兰蒂斯装饰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京隆房地产公司支付货款819 038元(含第三笔货款614 278.5元及质保金204 759.5元);2、京隆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14 278.5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04 759.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3、京隆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0日,卡兰蒂斯装饰公司和京隆房地产公司签订《铂宫E座总统套、C座顶跃新中式样板间室内外软装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软装服务合同》)及合同附件1 《软装配饰清单》、合同附件2《山水文园铂宫、东园G1会所室内外软装设计任务书》等。依据《软装服务合同》约定,卡兰蒂斯装饰公司负责京隆房地产公司铂宫E座总统套、C座顶跃新中式样板间室内外软装的方案深化设计、装饰物品供货、包装运输、安装摆放、效果调整、清运、质保等,合同含税固定总价为4 095 190元;京隆房地产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向卡兰蒂斯装饰公司支付合同含税固定总价的40%作为预付款;发货前,京隆房地产公司应向卡兰蒂斯装饰公司交付合同含税固定总价的40%;京隆房地产公司办理完成结算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应向卡兰蒂斯装饰公司交付至合同结算费用总额的95%;质保金为结算款的5%,保修期满一年京隆房地产公司需返还卡兰蒂斯装饰公司;京隆房地产公司委派宋X煜为现场代表,参与验收工作;京隆房地产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1日向卡兰蒂斯装饰公司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合同应付未付款的3%;邮寄发送通知的,发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软装服务合同》及附件签订后,卡兰蒂斯装饰公司依约向京隆房地产公司设计、制作货物并安装摆放,并于2017年3月5日完成全部货物的安装摆放,至今质保期早已届满。京隆房地产公司同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迟迟不向卡兰蒂斯装饰公司出具验收文件并拒绝支付货款,在卡兰蒂斯装饰公司多次催促下才于2017年10月20日出具《交付及验收确认书》。现京隆房地产公司仍拖欠货款拒不支付,卡兰蒂斯装饰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京隆房地产公司发送《请款函》催告支付货款,但京隆房地产公司仍置之不理。综上所述,京隆房地产公司拖欠货款拒不支付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对卡兰蒂斯装饰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低,不足以赔偿损失,卡兰蒂斯装饰公司请求改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现卡兰蒂斯装饰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京隆房地产公司答辩称:1、京隆房地产公司需要与卡兰蒂斯装饰公司进行结算后才能支付第三笔货款和质保金。根据合同约定,需完成结算手续后,京隆房地产公司才能支付。当时合同约定只是一个大概样式,最终应该以京隆房地产公司验收为准,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变化,双方应该对现场内物品进行结算后才能作为最终应付金额。目前双方尚未结算,卡兰蒂斯装饰公司未提供验收单给京隆房地产公司。同时,由于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17%降至13%,故应按照调整后的税率计算货款。2、违约金不同意支付,京隆房地产公司没有违约情形,且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未付金额的3%。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5日,甲方京隆房地产公司和乙方卡兰蒂斯装饰公司签订《软装服务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进行铂宫E座总统套、C座顶跃新中式样板间室内外软装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乙方负责铂宫E座总统套、C座顶跃新中式样板间室内外软装的方案深化设计、装饰物品供货、包装运输、安装摆放、效果调整、清运、质保等。具体服务如下:1、乙方需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定位、完成时间、目标成本等信息,完成风格定位、平面规划、色彩方案、深化设计方案及清单编制等工作,且保证提交的工作成果符合甲方要求,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2、乙方深化设计方案(包含制作材料、工艺要求)在通过甲方审核后,向甲方提供饰面材料小样且经甲方确认后封样,作为验收标准,乙方进行合同清单中物品提供。3、合同设计范围内,乙方工作不应少于合同清单所要求的各项内容和整体效果饱满度,乙方所提供物品与附件1及索引图未能详尽表述的,按照甲方要求的最终摆设并经甲方验收的实物为准;本项目必须由雷X枫(主案设计师)亲自进行实地空间和尺寸测量、设计、汇报、摆场至项目验收,保证提供物品满足效果要求,合同执行期间,主案设计师不少于5次方案汇报、现场踏勘及后期摆场服务,汇报地点由甲方指定,如主案设计师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甲方有权按具体情况扣款。此合同承包范围内执行固定总价4 095 190元,此固定总价为增值税价税合计价,其中税前3 500 162元,增值税595 028元。此合同总价为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的全部费用,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予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方案深化设计、装饰物品供货(含辅材及消耗)、人工、安装摆放、效果调整、异地工作差旅费、包装、装卸、运输、搬运、维护、采保、检验试验、措施费(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半成品及成品保护)、质保、水电、施工困难增加、总包配合费、拆除、恢复、垃圾清运消纳、利润、企业管理费、增值税税金、社会保障费、保险、政策性规定等费用。合同范围外,新增部分须由乙方完成的(甲方有权选择第三方完成),乙方须出具新增物品报价清单,甲方确认后,乙方方可执行新增部分工作内容,费用双方另行协商,乙方承诺新增部分报价不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预付款;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阶段成果,经甲方审核完毕,发货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在乙方完成本合同全部工作内容并经甲方审核确认本合同结算金额及办理完成结算手续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费用总额的95%;质保金为结算价款的5%,乙方完全履行保修义务,经甲方书面确认合格,甲方根据保修期内所发生的保修费用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乙方;付款时,乙方须按国家政策向甲方开具与合同主体名称、合同内容一致且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可拒绝付款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对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如发票合法性问题受到政府机关认定,乙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甲方的一切损失,并按照合同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余款中扣除其蒙受损失等费用,或在扣款不足时由乙方作为债项而向甲方赔偿。项目地点为北京市铂宫山水广场,工程期限为,本项目于2017年3月5日前完成,乙方将所有软装物品按合同约定内容及甲方要求完成,若工程期限调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委派宋X煜为现场代表,监督、检查工程的质量,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问题,并参与验收工作;乙方委派孙嘉耀为该项目的负责人,承担深化设计、供货、摆放的管理工作,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供货、摆放,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义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工程质保期自本合同全部工作内容完成,甲乙双方办理竣工验收移交手续之日起计,共计1年(相关产品质保期高于此年限的,以较高标准为准)。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款,否则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未付金额的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作为违约金,超过10天仍未竣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有已付费用,并按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继续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且因乙方供货逾期,乙方还应承担因其供货不能,导致甲方被迫向第三方购买同类产品而多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2017年10月20日,京隆房地产公司验收代表宋X煜在《交付及验收确认书》上签字确认,该确认书内容为:“兹收到卡兰蒂斯装饰公司根据2017年1月5日签订的《软装服务合同》交付的铂宫E座总统套、C座顶跃新中式样板间室内外软装的全部设计成果及物品,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
卡兰蒂斯装饰公司称其已于2017年3月5日前完成合同义务,将所有软装物品按合同约定及京隆房地产公司要求完成,并称在多次催促下,京隆房地产公司才于2017年10月20日签署上述《交付及验收确认书》。京隆房地产公司称卡兰蒂斯装饰公司履行合同后,于2017年10月20日交付,并称因卡兰蒂斯装饰公司迟延交付,需向山水文园凯亚京隆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表示对违约金不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要求在卡兰蒂斯装饰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中抵扣违约金。
2017年3月1日京隆房地产公司向卡兰蒂斯装饰公司支付 1 638 076元,2017年4月20日京隆房地产公司向卡兰蒂斯装饰公司支付1 638 076元,合计3 276 152元。卡兰蒂斯装饰公司向京隆房地产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 276 15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并已将该发票向京隆房地产公司交付。
卡兰蒂斯装饰公司称其多次向京隆房地产公司催要合同款,并于2018年7月18日向京隆房地产公司发送《请款函》,要求京隆房地产公司支付第三笔结算15%款项614 278.5元和第四笔质保金5%款项204 759.5元,合计819
038元。京隆房地产公司称其未收到该《请款函》。
京隆房地产公司称卡兰蒂斯装饰公司实际供货与合同约定不符,造成合同价格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为证明此,其提交了表格,表格中无卡兰蒂斯装饰公司签章。卡兰蒂斯装饰公司对于表格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卡兰蒂斯装饰公司和京隆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软装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软装服务合同》约定,京隆房地产公司委派宋X煜为现场代表,监督、检查工程的质量,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京隆房地产公司协调的问题,并参与验收工作。宋X煜代表京隆房地产公司签署的《交付及验收确认书》明确载明,京隆房地产公司确认卡兰蒂斯装饰公司已根据双方签订的《软装服务合同》交付铂宫E座总统套、C座顶跃新中式样板间室内外软装的全部设计成果及物品,已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由此可见,卡兰蒂斯装饰公司已依约履行其合同义务。京隆房地产公司抗辩称卡兰蒂斯装饰公司存在迟延交付的违约情形,并提出以违约金抵扣欠款,缺乏证据支持,本院对其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软装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价款执行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予调整。且卡兰蒂斯装饰公司已履行其合同义务,京隆房地产公司亦早已于2017年10月20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1年质保期亦早已届满。京隆房地产公司抗辩称卡兰蒂斯装饰公司实际供货与合同约定不符,造成合同价格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并称双方应该对现场内物品进行结算后才能作为最终应付金额,缺乏证据支持,本院对其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京隆房地产公司抗辩称双方未办理结算,拒绝支付第三笔合同款和质保金,本院认为,1、双方虽未签署名为结算单的书面材料,但京隆房地产公司书面确认的《交付及验收确认书》足以证明卡兰蒂斯装饰已依约履行其合同义务,且合同价格是固定总价,京隆房地产公司应向卡兰蒂斯装饰公司支付的合同款是确定的,不能因未签署书面结算单而拒付第三笔合同款,京隆房地产公司应在签署该《交付及验收确认书》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卡兰蒂斯装饰公司支付第三笔合同款。京隆房地产公司以未结算为由拒付第三笔合同款,于法无据,本院对其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2、《软装服务合同》约定,工程质保期自本合同全部工作内容完成,双方办理竣工验收移交手续之日起计,共计1年;质保金为结算价款的5%,卡兰蒂斯装饰公司完全履行保修义务,经京隆房地产公司书面确认合格,京隆房地产公司根据保修期内所发生的保修费用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卡兰蒂斯装饰公司。双方办理验收手续的时间是2017年10月20日,故质保期应自该日起算。1年质保期已满,京隆房地产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卡兰蒂斯装饰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故京隆房地产公司应于质保期满后即2018年10月20日向卡兰蒂斯装饰公司支付质保金,不能因京隆房地产公司未在质保期满后书面确认合格而拒绝支付质保金。京隆房地产公司以未结算为由拒付质保金,于法无据,本院对其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第三笔合同款和质保金的付款条件早已成就,京隆房地产公司应依约向卡兰蒂斯装饰公司支付。
关于第三笔合同款和质保金的支付金额。合同总价款价税合计4 095 190元,其中包括增值税税金595 028元(税率17%)。针对已付款部分,卡兰蒂斯装饰公司已按照税率17%标准向京隆房地产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合同价格执行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但是该价格是建立在增值税税率17%基础上,现增值税税率已调整为13%,尚未支付且尚未开具发票的第三笔合同款和质保金应按照税率13%标准计算价税合计金额,故第三笔合同款价税合计应为593 277.46元,质保金价税合计应为197 759.15元,合计791 036.61元。京隆房地产公司尚欠卡兰蒂斯装饰公司合同款(含质保金)791 036.61元。
《软装服务合同》约定,京隆房地产公司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卡兰蒂斯装饰公司支付合同款,否则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一向卡兰蒂斯装饰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未付金额的3%。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软装服务合同》虽约定了违约金标准,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卡兰蒂斯装饰公司的损失,卡兰蒂斯装饰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符合法律规定,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主张,本院不持异议,但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综上,违约金应分段计算,为以下计算金额之和,以593 277.46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以593 277.4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197 759.1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以197 759.1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卡兰蒂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款791 036.61元;
二、被告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卡兰蒂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 593
277.46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以593 277.4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197 759.1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以197 759.1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卡兰蒂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
596元、保全费用4918元,由被告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巧霞
审 判 员 李林强
审 判 员 杨继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