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卡兰蒂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市卡兰蒂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盐城星洲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5179号
申请人:广州市卡兰蒂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65970549W,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37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2号楼1区105之二
法定代表人:韩刘。
被申请人:盐城星洲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MA20EWCF3H,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1幢1-203室。
法定代表人:马明亚。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市卡兰蒂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星洲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市卡兰蒂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盐城星洲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78331.98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市卡兰蒂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星洲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78331.98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911元,申请人广州市卡兰蒂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审判员  邵海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