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卡兰蒂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市卡兰蒂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盐城星洲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5179号之二
申请人:广州市卡兰蒂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65970549W,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37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2号楼1区105之二
法定代表人:韩刘。
被申请人:盐城星洲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MA20EWCF3H,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1幢1-203室。
法定代表人:马明亚。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市卡兰蒂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星洲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作出(2021)苏0991民初51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盐城星洲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8331.9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因申请人广州市卡兰蒂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星洲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478331.98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现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星洲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等值财产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市卡兰蒂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星洲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等值财产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海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