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5179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卡兰蒂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65970549W,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37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2号楼1区105之二。
法定代表人:韩刘。
被告:盐城星洲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MA20EWCF3H,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1幢1-203室。
法定代表人:马明亚。
原告广州市卡兰蒂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星洲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卡兰蒂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卡兰蒂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卡兰蒂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4元,减半收取4237元,由原告广州市卡兰蒂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海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