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励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励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303民初1722号

原告:河北***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美雅花园8号。

法定代表人:攀秀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婉,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住所地,山海关区关城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周帆,党总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籍志国,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籍志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86427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1月29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山海关人民医院发热门诊装修工程委托原告施工,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28日,总日历天数30天,合同价款金额为184752元,付款方式为该项目完工后,由被告组织相关专家验收,验收合格后被告按中标金额的95%支付给原告,其余的5%在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付清,该工程竣工后,在2019年4月15日经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单位审核完成,并出具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最终审核定案金额为186427元,该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辩称,被告与原告没有签订合同,原告所说的发热门诊装修事实不存在,发热门诊是被告2016年装修完成的,不存在在一年多的时间又重新装修的情况,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9日,原告(合同甲方)与被告(合同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将山海关人民医院发热门诊装修工程委托乙方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2018年11月29日,竣工日期2018年12月28日,总日历天数为30天,合同价款为184752元,付款方式为该项目实施完工后,由甲方组织相关专家验收,验收合格,甲方按中标金额的95%支付给乙方,其余5%在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无息),本协议造价结算方式为据实结算,如遇设计变更、现场变更或双方的变更要求造成的费用的变化或工程量的增减,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对该变更予以明确,该书面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保修期限为一年。

签订合同后,原告即组织施工,工程按时完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委托中冀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发热门诊装修工程进行结算评审,2019年4月15日,中冀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发热门诊装修工程结算评审报告》,评审结果为: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发热门诊装修工程原报造价197385元,审后工程造价186427元,审减金额10958元,审减率5.5%。其中工程预决(结)算审核定案表中载明施工单位为“河北***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评审报告及双方庭审陈述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现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山海关人民医院发热门诊装修工程,工程已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工程价款已经过第三方结算,且工程已过质保期,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186427元工程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约定据实结算,结算评审报告出具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本院确定工程结算价款的95%即177105.65元,利息自2019年4月16日起算,剩余5%的质保金即9321.35元,利息自一年质保期满后第六日,即2020年1月3日起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河北***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6427元及利息(其中177105.65元工程款的利息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余9321.35元工程款的利息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8元,减半收取计2014元由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 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牟一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