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众恒诚业商贸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诚业商贸有限公司、新疆中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8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诚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21号33栋27层1单元2706号。
法定代表人:任照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北四东路30-A1-202。
法定代表人:姜兰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申请执行人******诚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2民初1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39056.38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39056.3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1月7日、2022年1月12日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20日、2021年11月3日、2022年1月12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速,社区反馈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并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冷   长   青
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
审判员       麦祖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迪力阿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