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众恒诚业商贸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诚业商贸有限公司、某某齐市神华高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全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2执8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诚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21号33栋27层1单元2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693408067U。    
法定代表人:任照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齐市神华高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383号东方花园1栋14层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MA7768FE0D。    
法定代表人:全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全峰,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住***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诚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市神华高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全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本案属于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82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审判员    冷长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托合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