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2执8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诚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21号33栋27层1单元2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693408067U。
法定代表人:任照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齐市神华高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383号东方花园1栋14层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MA7768FE0D。
法定代表人:全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全峰,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住***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诚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市神华高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全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本案属于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82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审判员 冷长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托合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