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3496号
申请执行人:榆阳区XX镇XX村XX村XX小组,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负责人:***,系该小组组长。
被执行人:***,又名***,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陕西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75614433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榆阳区XX镇XX村XX村XX小组与被执行人***,第三人陕西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榆阳区XX镇XX村XX村XX小组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陕西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将位于榆林市榆阳区XX路的十四亩场地(四至界限为:XX公路XX沟,***家坬第二小组地界,***家坬第三小组地畔,XX公路畔)及24间建筑物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0元、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目前正在撤离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阳区人民法院(2021)陕0802执34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锐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万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