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时华智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时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3496号 申请执行人:榆阳区XX镇XX村XX村XX小组,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负责人:***,系该小组组长。 被执行人:***,又名***,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陕西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75614433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榆阳区XX镇XX村XX村XX小组与被执行人***,第三人陕西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榆阳区XX镇XX村XX村XX小组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陕西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将位于榆林市榆阳区XX路的十四亩场地(四至界限为:XX公路XX沟,***家坬第二小组地界,***家坬第三小组地畔,XX公路畔)及24间建筑物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0元、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目前正在撤离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阳区人民法院(2021)陕0802执34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锐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万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