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10172号
原告:陕西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元大道皓海大厦三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800575614433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又名***),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40710383X。
第三人:榆林市榆阳区XX镇XX村XX村XX小组,住所地: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青云镇**坬村。
负责人:***,系该小组组长。
原告陕西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榆林市榆阳区XX镇XX村XX村XX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后七日内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罗 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鹏
202108021017291610800575614433197471061270XXXX40710383202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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